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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分销平台管理规范

人喜欢发布时间:2012-03-07 编辑:网店货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淘宝分销平台供应商、分销商的合法权益、维护淘宝分销平台正常运营秩序,根据《淘宝分销平台供应商入驻协议》、《淘宝分销平台分销商入驻协议》和《淘宝规则》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范用于规范供应商、分销商入驻和退出淘宝分销平台,在淘宝分销平台的经营活动及其后果。
  分销商在淘宝网上的经营活动应适用淘宝其它相关规则。
第三条 【诚信承诺】供应商、分销商在淘宝分销平台的日常经营中应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提升自身品质和信誉,给客户和消费者带来更好的体验,共同将淘宝分销平台建设成为公开透明、公正文明、秩序良好的分销平台。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淘宝分销平台,是指为特定会员提供分销服务和管理的网络交易平台,域名为:fenxiao.taobao.com。
第五条 供应商,是指通过淘宝分销平台向分销商提供产品供其销售的淘宝会员,包括品牌供应商和普通供应商。其中,品牌供应商又分自有品牌供应商和授权品牌供应商。本管理规范项下,供应商在分销平台发布的商品称为产品。
第六条 分销商,是指淘宝分销平台经销商和代销商的总称。
第七条 经销,指分销商向供应商批量采购货物,供应商发货给分销商后,分销商再进行零售的分销方式。在淘宝分销平台采用经销模式的分销商称为经销商。
第八条 代销,是指仅从供应商处获得产品信息和授权并据此进行销售,在买家购买分销商品后,向供应商采购产品,由供应商将采购产品直接发货给消费者的分销方式。在淘宝分销平台采用代销模式的分销商称为代销商。
 

第三章 入 驻

第一节 供应商入驻

   
第九条 【入驻条件】
  (一)供应商入驻基本条件:
  供应商入驻淘宝分销平台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持有并提交最新有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扫描件,且拟在淘宝分销平台开展的经营活动不超过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2. 已注册成为淘宝会员,且该淘宝账户与已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绑定;如该支付宝账户为企业账户,则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载的企业名称一致;如该支付宝账户为个人帐户,则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致;
  3. 持有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扫描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
  4. 签署《淘宝分销平台供应商入驻协议》;
  5. 至申请入驻时,未曾出现《淘宝规则》中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不当使用他人权利及恶意骚扰的违规行为;
  (二) 供应商入驻淘宝分销平台时所选择类目如为以下类目,不得入驻淘宝分销平台:
  1. 虚拟物品、充值类行业
  1) 网络游戏点卡
  2) 网游装备、游戏币、账号、代练
  3) 腾讯QQ专区
  4) 网络服务、电脑软件
  5) 电子客票(含代售门票类)、彩票
  2. 书籍、音像行业
  1) 书籍、杂志、报纸
  2) 音乐、影视、明星、乐器
  3. 生活服务行业
  1) 成人用品、情趣内衣
  4. 古玩、收藏行业
  1) 古董、邮币、字画、收藏
  5. 珠宝、首饰行业
  1) 珠宝、玉石、翡翠、黄金
  6. 烟、酒行业
  1) 外国烟、国产烟、烟丝、烟叶
  2) 洋酒、白酒、红酒等
  7. 医药、医疗器械行业
  1) 中药、西药、处方药
第十条 【品牌授权条件】供应商加入品牌授权服务保障还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一) 供应商为自有品牌供应商的,在符合入驻基本条件后,还须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原件扫描件;
  (二) 供应商为授权品牌供应商的,在符合入驻基本条件后,还须提交上一级的正规品牌授权文件或正规采购合同及进货发票,若上一级的授权方或供货商为自然人,则须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的扫描件;
  (三) 签署《淘宝分销平台品牌授权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审核及期限】申请人通过淘宝分销平台系统线上提交申请资料后,淘宝分销平台将对该申请资料进行淘宝分销平台系统和人工审核,并结合淘宝网各类目货源需求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审核通过。审核期限自申请资料交齐之日起七天,审核完毕后淘宝分销平台将通过旺旺、站内信或邮箱方式答复审核结果,如果审核未通过将同时答复审核未通过的原因。
  审核未通过的供应商,自申请被拒绝之日起三十天后方可再次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入驻操作】供应商通过淘宝分销平台审核后,可在审核通过之日起登陆淘宝分销平台进行相关操作,包括基本信息录入、产品发布与导入、铺货、开启招募书等。
   

第二节 分销商入驻

   
第十三条 【入驻条件】分销商入驻淘宝分销平台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已注册为淘宝会员,且拥有一个可正常交易的淘宝店铺;
  (二) 已注册为支付宝会员,且已将其经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与淘宝账户绑定;
  (三) 签署《淘宝分销平台分销商入驻协议》。
   

第四章 经 营

第一节 产品/商品发布

   
第十四条 供应商在淘宝分销平台发布产品信息时,须遵守《淘宝规则》关于发布商品或信息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发布授权】供应商成功入驻淘宝分销平台后即可发布产品信息。供应商为自有品牌供应商或授权品牌供应商,发布的产品信息必须是其自有品牌或被授权范围内的品牌信息;
  (二) 【发布数量】供应商在淘宝分销平台发布的产品数量均应符合淘宝分销平台关于产品发布数量的相关规定。
  (三) 【发布方式】供应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发布产品:
  1. 淘宝分销平台后台直接发布;
  2. 通过淘宝分销平台API接口发布;
  3. 若已注册淘宝店铺,将已有淘宝店铺产品导入淘宝分销平台。
  (四) 【发布类型】供应商不得在淘宝分销平台发布二手或闲置产品、被淘宝监管中的产品,且不得以拍卖、自动发货形式发布产品。
  供应商不得在淘宝分销平台发布本管理规范第九条第(二)款所列类型的产品。
  (五) 【发布外部链接】供应商发布的产品不得包含以下外部链接:
  1、产品信息及页面中含有供应商自身店铺链接。
  2、产品信息及页面中含有供应商自身店铺的文字或图片广告及水印。
第十五条 【禁止假冒伪劣】供应商在淘宝分销平台不得发布假冒伪劣产品或信息。
第十六条 【如实描述】供应商在产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如已注册淘宝店铺)、阿里旺旺等所有淘宝网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产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供应商保证其出售的产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
第十七条 【禁止重复发布】供应商在淘宝分销平台不得同时发布两件以上的同款产品。
第十八条 分销商在淘宝网发布商品信息时须遵守《淘宝规则》关于发布商品或信息的规定。
   

第二节 分销关系的建立与终止

   
第十九条 【合作建立】分销商在线申请并经供应商审核通过后,则双方正式确立分销合作关系。分销合作关系确立后,分销商可在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下载产品信息。
第二十条 【审批超时】分销商向供应商提交合作申请后,如申请在七天内未被处理,淘宝分销平台系统将自动按审批超时处理,该申请将自动作废。分销商须重新提交合作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合作押金】入驻淘宝分销平台的供应商如未在招募书中事先明示,不得私自向分销商收取任何形式的加盟费、保证金、押金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协商终止】供应商与分销商有权通过自行协商终止分销合作关系,并取消授权和产品关联、产品下架、图片删除等。
  供应商与分销商终止分销合作关系后,供应商应配合分销商完成供应商与分销商之间、分销商与消费者之间未完成的交易订单及其售后服务。
   

第三节 交 易

   
第二十三条 【分销模式】分销模式分为经销和代销两种。
第二十四条 【支付方式】淘宝分销平台支持支付宝担保交易、代销分账、分销预存款、分销即时到帐等支付方式。
第二十五条 【交易超时】若供应商或分销商采用支付宝担保交易支付方式,还应遵守以下超时规定:
  (一) 付款超时:采购单生成后分销商须在三天内完成付款,否则该交易将关闭。
  (二) 确认收货超时:自供应商在分销平台确认发货之时起,分销商未在以下时限内确认收货且未申请退款的,淘宝通知支付宝打款给供应商:
  1. 快递、EMS及不需要物流的商品十天内;
  2. 平邮商品三十天内。
  (三) 申请退款超时:分销商自付款之时起即可申请退款。自分销商申请退款之时起两天内供应商仍未点击发货的,淘宝通知支付宝退款给分销商。
  (四) 申请退款后超时:分销商申请退款后,依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 供应商拒绝退款的,分销商有权修改退款协议、要求淘宝分销平台介入或确认收货。分销商在供应商拒绝退款后七天内未操作的,退款流程关闭,交易正常进行;
  2. 供应商同意退款或在五天内未操作的,且不要求分销商退货的,淘宝通知支付宝退款给分销商;
  3. 供应商同意退款或五天内未操作的,且要求分销商退货的,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1) 分销商未在七天内点击退货的,退款流程关闭,交易正常进行;
  2) 分销商在七天内点击退货,且供应商确认收货的,淘宝通知支付宝退款给分销商;
  3) 分销商在七天内点击退货,通过快递退货十天内、平邮退货三十天内,供应商未确认收货的,淘宝通知支付宝退款给分销商。
   

第四节 供应商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 【管控范围】供应商可对其分销商的授权产品信息进行管控,可授权产品信息包括产品标题、类目属性、价格、库存、描述等,对于管控范围内的产品信息,供应商有权限制分销商进行编辑。
第二十七条 【产品/商品下架】
  (一)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供应商有权下架其发布的产品,供应商产品一旦下架,则分销商店铺内的相关商品将同步下架:
  1. 供应商对产品暂停铺货、库存清零;
  2. 供应商删除产品。
  3. 供应商部分取消对分销商的授权;
  4. 供应商和分销商的合作关系终止;
  (二)连续三个月分销商的分销商品未产生交易的,淘宝分销平台系统自动下架该商品。
 

第五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作数量限制】入驻淘宝分销平台后,每家分销商(含经销和代销)申请合作的供应商的数量不得超过五十家,最终建立分销合作关系的供应商数量不超过十家。
  入驻淘宝分销平台后,每家供应商选择建立合作关系的分销商数量应符合淘宝分销平台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业绩考核】淘宝分销平台将对供应商和分销商进行业绩考核,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一) 供应商:
  1. 供应商入驻淘宝分销平台后的三十天为试运营期,试运营期内须产生至少一笔交易订单。
  2. 供应商季度考核(入驻满九十天后)时,该季度日均交易额至少三百元,一般违规处理低于十次且投诉率非前10%(投诉率=供应商九十天内被投诉次数/九十天交易笔数;被投诉次数系指来自消费者或分销商并最终确定为供应商责任的累积投诉次数)。
  供应商业绩考核不合格的,将被淘宝分销平台清退。
  (二) 分销商:分销商销售的任一合作供应商的分销商品均应在九十天内产生交易。否则分销商与该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将自动终止。
 

第六章 违规与处理

   
第三十条 【供应商处理措施】根据供应商违规情形的严重程度,淘宝分销平台处理措施划分如下:
  (一) 分销限权七天、十四天或永久分销限权,分销限权期内供应商无法进行分销商招募或与新的分销商进行合作,且不能发布新产品;
  (二) 在分销平台内下架相关产品;
  (三) 在分销平台内删除相关产品;
  (四) 永久清退出淘宝分销平台。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违规情形与处理】在供应商出现以下违规情形后,淘宝分销平台经最终认定属实,将按照以下内容进行处理。淘宝分销平台处理后,不免除供应商根据《淘宝规则》应承担的违规处理。
序号 违规情形 触发条件 处理措施
1 标题乱用关键字 投诉并且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 下架对应产品
2 描述不符,妨害消费者或分销商权益的行为 投诉并且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判断标准同《淘宝规则》 下架对应产品
3 描述不符,且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 投诉并且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判断标准同《淘宝规则》 下架对应产品且分销限权七天
4 描述严重不符或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的 投诉并且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判断标准同《淘宝规则》 下架对应产品且分销限权十四天
5 恶意骚扰分销商 投诉并且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 分销限权七天
6 无货空挂 一次投诉并且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 下架对应产品
二次投诉并且淘宝分销平台确认属实 下架对应产品且分销限权七天
7 重复发布 一次投诉并且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 下架对应产品
二次投诉并且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 下架对应产品且分销限权七天
8 违规收费 投诉并且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收取招募书范围之外的其他合作费用 分销限权七天
9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 一次投诉并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判断标准同《淘宝规则》 下架侵权产品且分销限权七天
二次投诉并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判断标准同《淘宝规则》 下架侵权产品且分销限权十四天
三次投诉并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判断标准同《淘宝规则》 下架所有产品且永久分销限权
10 出售假冒产品(售假) 一次投诉并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判断标准同《淘宝规则》 下架假冒产品且分销限权七天
二次投诉并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判断标准同《淘宝规则》 删除假冒产品且分销限权十四天
三次及以上投诉并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判断标准同《淘宝规则》 删除所有产品且永久分销限权
11 发布根据《淘宝规则》扣两分的违禁信息 投诉并且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判断标准同《淘宝规则》 下架对应产品且分销限权七天
12 发布根据《淘宝规则》扣六分的违禁信息 投诉并且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判断标准同《淘宝规则》 下架对应产品且分销限权十四天
13 发布根据《淘宝规则》扣十二分的违禁信息 投诉并且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判断标准同《淘宝规则》 下架对应产品且永久分销限权
14 发布根据《淘宝规则》扣四十八分的违禁信息 投诉并且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判断标准同《淘宝规则》 永久清退
15 骗取他人财物 投诉并且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判断标准同《淘宝规则》 永久清退
16 盗用他人账户 投诉并且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判断标准同《淘宝规则》 永久清退
17 扰乱市场秩序 投诉并且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判断标准同《淘宝规则》 永久清退
18 资质作假 投诉并且淘宝分销平台确认成立 永久清退

第三十二条 【分销商违规情形与处理】淘宝将依据《淘宝规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分销商违规并进行处理。
  供应商与分销商之间的责任分担及其各自违约责任须依照供应商招募书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责任分担】供应商和分销商分别授权淘宝分销平台有权对其违规行为发生时的责任承担进行判断,届时供应商和分销商应按照淘宝分销平台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条 【主动退出】供应商、分销商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协商终止合作关系,并退出淘宝分销平台。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清退】供应商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淘宝分销平台有权将其清退:
  (一) 本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所列相关违规情形;
  (二) 业绩考核不合格。
  供应商被清退后,淘宝分销平台将删除其在淘宝分销平台的产品信息。
第三十六条 【清退再申请】供应商因业绩考核不合格被清退的,有权继续申请入驻;如六个月内连续两次被清退的,则从第二次被清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驻;因违反本管理规范被永久清退的,则永久不得再次申请入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未定义词语】本管理规范未作定义的词语或术语,如在《淘宝规则》或其它规则、协议中已有定义的,适用其定义;如在《淘宝规则》或其它规则、协议中也未进行定义的,按照该词语或术语的通常含义理解。
第三十八条 【新旧衔接】本管理规范施行后新入驻供应商或分销商直接适用本管理规范规定;本管理规范施行前已入驻的,自本管理规范施行后九十天内应按本管理规范规定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淘宝分销平台有权将其清退。
第三十九条 【生效时间】本管理规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本管理规范施行后,除《淘宝规则》中相关规定外,在本管理规范施行前发布的涉及淘宝分销平台的规则、规范或公告同时作废。

淘宝分销平台管理规范解读

       相关解读:

       1、第七条“经销,指分销商向供应商批量采购货物,供应商发货给分销商后,分销商再进行零售的分销方式。在淘宝分销平台采用经销模式的分销商称为经销商。”经销模式的交易流程是怎样的?
       答:经销模式的交易流程:

淘宝分销平台管理规范
       经销模式下采购单是在分销商下单后生成。

       2、第八条“代销,是指仅从供应商处获得产品信息和授权并据此进行销售,在买家购买分销商品后,向供应商采购产品,由供应商将采购产品直接发货给消费者的分销方式。在淘宝分销平台采用代销模式的分销商称为代销商。” 经销模式的交易流程是怎样的?
       答:代销模式的交易流程:

淘宝分销平台管理规范
       代销模式下采购单是在消费者下单付款后生成。

       3、第十四条(二)“【发布数量】供应商在淘宝分销平台发布的产品数量均应符合淘宝分销平台关于产品发布数量的相关规定。”具体数量要求是多少?
       答:供应商在开启招募书前应至少已经发布十件产品,开启招募书后,供应商在淘宝分销平台发布产品的数量不受限制。

供应商或分销商在淘宝网发布的商品数量应遵守《淘宝规则》关于商品发布数量的相关规定,具体见: 。

       4、第十四条(四)“【发布类型】供应商不得在淘宝分销平台发布二手或闲置产品、被淘宝监管中的产品,且不得以拍卖、自动发货形式发布产品。”被淘宝监管中的产品是指什么?
       答:系指根据被执行单个商品监管或店铺监管中的产品,具体见:。

       5、第二十八条“【合作数量限制】入驻淘宝分销平台后,每家供应商选择建立合作关系的分销商数量应符合淘宝分销平台的相关规定。”具体数量是多少?
       答:每家品牌供应商合作分销商最多不超过400家,每家普通供应商合作分销商最多不超过200家。供应商可提交合作分销商数量升级,淘宝分销平台会根据供应商销售业绩和管理能力情况判断是否审核通过。

       6、第三十一条“【供应商违规情形与处罚】”中,“重复发布”、“标题乱用关键字”和“无货空挂”如何理解?
       答:
       “重复发布”是指供应商在淘宝分销平台同时发布同款产品两件以上的。
       “标题滥用关键字”是指供应商在淘宝分销平台发布的产品标题、图片、价格、物流方式、邮费及售后服务等要素之间明显不匹配的。
       “无货空挂”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经销模式下分销商付款前或付款后,以及代销模式下消费者付款前或付款后,供应商发布的产品显示有足够库存但表示缺货的。

       7、根据第三十三条“【责任分担】”,淘宝分销平台对供应商或分销商的违规行为责任承担如何判断?
       答:淘宝分销平台对使用了支付宝担保交易的供应商或分销商违规行为责任判断依据支付宝《》。
       但以下情况,淘宝分销平台会判断为非分销商责任,分销商免于扣分,仅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1)     因分销商品而侵犯知识产权,如果淘宝分销平台判定为供应商责任,则分销商不扣分,仅删除违规商品。
       2)     因分销商品而导致其商品与所发布的类目或属性不符,如果淘宝分销平台判定为供应商责任,则分销商不扣分,仅删除违规商品。
       3)     所售商品为分销商品,在消费者付款前且该商品信息显示有足够库存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表示不能在七十二小时内完成发货的,如果淘宝分销平台判定为供应商责任,则分销商不扣分,仅删除违规商品。
       4)     分销商品延迟发货的,如果分销商未在消费者付款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采购单付款,则淘宝分销平台判定为分销商责任,对分销商扣分;如果分销商已经在消费者付款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采购单付款,而供应商未在消费者付款后七十二小时内发货,则淘宝分销平台判定为供应商责任,分销商不扣分。
       对分销商品描述不符的,如果淘宝分销平台判定为供应商责任,分销商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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