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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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淘宝开放平台,是指淘宝网上为开发者提供应用发布和接入的平台,域名为open.taobao.com,简称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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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应用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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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应用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在淘宝开放平台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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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应用的开发者应具备一个淘宝账户且该账户与已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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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应用的名称、内容、域名等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淘宝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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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应用功能须与淘宝业务相关且必须调用TOP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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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同款应用不得重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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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应用功能的描述应符合淘宝开放平台的要求,应用功能、界面设计及应用帮助体系完整,不得影响用户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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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应用内部必须提供退出功能,支持用户代码卸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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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应用内部不得出现除淘宝联盟以外的非实际交易信息及非淘宝开放平台应用的关联应用推荐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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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应用须符合《第三方应用安全规范》, 并实现TOP sign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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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应用不得包含获取及分析用户隐私数据或提供行业情报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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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应用须实现淘宝用户免登录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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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收费应用须采用淘宝统一收费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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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在未经用户授权及淘宝官方同意的情况下,应用不得包含以任何形式骚扰用户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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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淘宝开放平台暂不开放以下应用类型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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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片存储类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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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宝贝详情页抓取图片链接并进行替换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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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调用TOP接口实现抓取页面数据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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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店铺间流量交换类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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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手机充值类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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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讯类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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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留言类、即时通讯类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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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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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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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应用违规,是指应用发布运营期间,违反本规范的规定。 |
第四条 |
应用处罚措施分为应用下架、应用冻结、应用永久清退三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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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应用下架,指应用将无法在服务平台(fuwu.taobao.com)列表展现,但不影响已订购该应用的用户继续使用和续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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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应用冻结,指应用将无法在服务平台(fuwu.taobao.com)列表展现且无法成功订购。已订购该应用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用户可以继续使用,但到期后将无法续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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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应用永久清退,指应用将依据应用退市流程被永久冻结,且停止所有淘宝开放平台API调用。 |
第五条 |
开发者及其发布的应用违规的,淘宝开放平台将依据违规程度对违规应用给予应用下架、应用冻结或应用永久清退的处罚,且同时暂停所有线上运营推广资源,并对开发者给予扣分及公示警告的处罚。 |
第六条 |
每个开发者拥有十分的初始分,违规扣分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清零。 |
第七条 |
因违规被处罚的开发者及应用,当其全部违规行为已被纠正且处罚期满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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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违规行为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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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违规行为分为异常故障、安全故障、一般违规和严重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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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异常故障,指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应用、系统、网络等方面的异常与故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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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全故障,指由于人为疏忽、系统配置错误或其他外部因素造成的应用系统被入侵、数据被篡改或应用拒绝服务等故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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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般违规,指由开发者主观造成,开发者违反本规范中的任意一项条款,且对应用用户、其他开发者及淘宝开放平台造成一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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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严重违规,指由开发者主观造成,开发者违反本规范中的任一条款且情节严重,同时对应用用户、其他开发者及淘宝开放平台造成较大影响。 |
第九条 |
开发者发布的应用存在违规行为的,淘宝开放平台将给予以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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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开发者发布的应用出现以下任一异常故障情形的,每次扣一分,并给予应用下架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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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发者未提供稳定、可靠、合法的应用,所发布的应用中断服务超过一个工作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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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用因系统升级、机房调整、线路切换等原因需要暂时中断服务的,开发者应提前3天在其应用页面向用户进行公告。开发者未按期公告且未向淘宝开放平台提出暂时中断应用服务的书面申请,或未事先取得淘宝开放平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中断应用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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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开发者发布的应用出现任一安全故障情形的,每次扣两分,并给予应用冻结三天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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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用系统遭到入侵,造成应用隐私数据泄露或被篡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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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用系统或页面被外部报告存在高危漏洞,发现时已传播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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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用系统被外部发现高危端口、管理接口、源码目录等敏感信息对外泄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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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用因遭受DDOS攻击而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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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开发者发布的应用出现以下任一一般违规情形的,每次扣两分,并给予应用冻结三天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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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用不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中任一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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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用未按照具体开放规则和接入流程进行商业洽谈及资质报备,私自添加线上未完全开放的应用业务相关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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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用开发者之间进行恶意订购、恶意抄袭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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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用开发者的推广内容与应用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宣传、滥用或过度承诺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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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开发者违反《第三方应用安全开发规范》,在收到淘宝相关通告后未在指定时间内修复,给用户、其他开发者以及淘宝开放平台造成一定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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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开发者发布的应用出现以下任一严重违规情形的,每次扣三分,给予应用冻结七天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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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用不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第九目至第十三项中任一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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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开发者未经淘宝开放平台和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向用户发送应用推广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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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发者屏蔽淘宝IP,规避淘宝开放平台日常应用排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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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开发者未经淘宝开放平台及用户书面同意,擅自保存、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所有应用运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会员名、手机号码、地址等个人资料及产品使用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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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开发者私自退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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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开发者未提前七个工作日向淘宝发起书面退市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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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开发者在退市申请受理期间私自停止应用服务,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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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开发者主动提取需要退市应用的用户数据,导致退市应用的订购用户在最长订购期满后三十天内无法正常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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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开发者所发布的应用尚存在未完结的退款纠纷、投诉处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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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开发者出现以下任一行为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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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隐瞒其所发现的淘宝开放平台平台缺陷且恶意利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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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擅自修改服务器安全配置导致安全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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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帐号提权、安装后门程序等危害系统安全的行为。 |
第十条 |
开发者及其应用出现以下违规情节严重情形的,淘宝开放平台将在单次违规处罚的基础上另行给予相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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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开发者及其应用同时存在两条或三条违规情形的,将给予开发者扣四分,违规应用冻结七天的处罚;开发者及其应用存在三条以上违规情形的,将给予开发者扣五分,违规应用冻结十四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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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开发者累计扣分达十分的,将给予开发者限制发布应用二十一天,所发布的所有应用冻结二十一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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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于违规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损失,影响用户量达五百以上的应用,将给予应用永久清退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