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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品牌要小心“合同陷阱”

人喜欢发布时间:2013-07-18 编辑:法制晚报

许多人被诱人的广告所吸引,在加盟某品牌后,却发现遭遇欺诈,不得已走入司法程序。据海淀法院王哲法官介绍,近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数量居高不下,而加盟者维权效果却不理想。

案例1

货不对板

属违约责任

山西的袁先生在某公司的网站上发现了一个童装品牌,该公司宣称童装采用韩版面料,款式新颖,且向经销商供货的价格在5元至60元之间。袁先生决定加盟,但在签订合同并进货后,袁先生傻眼了,因为他看到衣服品牌、材质以及价格均与童装公司所承诺的大相径庭。袁先生认为童装公司构成欺诈,请求法院撤销加盟协议,并判令退还货款。该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法官解读

王哲法官解释,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然而,在上述案件中,袁先生所述情形不属于欺诈,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童装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在违约情节严重,构成了根本违约时,袁先生才可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2

案例 撤销加盟合同 不能超过一年

山东的赵先生为开设百变换面鞋加盟店,向A公司交纳了8万元加盟费。A公司承诺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赵先生提供换面鞋工厂信息、直营店信息、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等,但实际一直未予提供。其间赵先生曾多次进货。合同签订一年半后,赵先生发现A公司并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的资质,继而认为A公司在签订协议时隐瞒重要信息,存在欺诈,故请求法院撤销加盟协议,并判令A公司退还8万元加盟费。该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法官解读

王哲法官解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作为商事主体,赵先生在未了解相关重要信息的情况下就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且已实际履行。在这种情形下,赵先生若仍以特许人未提供相关信息为由主张自己并不知晓欺诈行为,则显属不当。因此,赵先生与A公司签订合同之日应当为其知晓撤销事由的时间点,而其起诉时已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鉴于撤销权已消灭,赵先生的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 主张损失赔偿 须提交证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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